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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年回报率高达12.8%?九部门联合发文整治

原标题:P2P网贷平台年回报率高达12.8%?九部门联合发文整治违法金融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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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重拳治理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主体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和互联网违法金融广告。

无金融业务资质主体利用互联网滥发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是当前金融广告治理的难点、痛点。

今天,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重拳治理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主体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和互联网违法金融广告。

诱饵:协议年回报率超过10%

上海如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P2P网络信息中介的平台,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自称是“国资背景P2P网贷平台”,通过网站和手机App(金贝猫)向客户发布P2P理财产品的信息,提供中介服务。

当事人发布了“新手专享230”协议年回报率11%+1.00%、“金贝零钱”协议年回报率7%、“双季盈311”协议年回报率10%+1.80%、“年享盈60”协议年回报率11%+1.80%、“双季盈310”协议年回报率10%+1.80%等产品广告。这些广告均标示了协议年回报率等信息。

根据我国《广告法》,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违反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症结:无金融资质主体滥发广告

类似的违法情况,中央驻沪金融管理、地方金融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发现查处了一批,但止不住“返潮”。

这些违法者往往是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第三方信息中介,甚至是不法分子个人冒称公司名义或是虚拟注册公司。他们假借各类金融创新之名、偷换混淆正规金融交易概念、提出虚假高收益诱惑,通过网站平台链接、广播电台播报、手机App推送、聊天软件植入等途径,大肆投放违法违规金融广告,误导、欺诈消费者。

比如:贷款广告中含有“凭身份证即可贷款”“信用黑户也可贷款”“大学生可贷款”等诱导信息;投资理财广告中大量包含“高收益、低风险”“保本保收益” 等虚假内容,有的甚至直接面向老年群体、学生开展营销宣传,有的消费者点击广告链接并输入银行卡信息后,尚未消费就被直接扣费,造成大量金融消费者或投资人被骗,并催生出恶意催收、暴力催讨等乱象。

今年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金融广告案件13件,罚没款29.3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处长应钧坦言,当前,《广告法》《刑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涉及对违法金融广告的处置,但对违法金融广告的规制仍处于探索阶段,比如无金融业务资质主体利用互联网滥发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各立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高度关注,正在联手开展相应制度体系建设。

涉嫌承诺保证收益

涉嫌未取得相应金融许可资质开展金融广告业务

涉嫌无证券投资顾问资质从事证券投顾业务

整治:严禁“编造”资质、“超范围”发布

应钧表示,此次九部门出台意见,核心原则之一是“凡从事金融业务必须获得相应资质,凡发布金融广告须以金融从业资质为基础”。

意见明确,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发布金融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通管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应依法开展监测和查处,对其中涉嫌经济犯罪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于违法助贷类广告,上海将进一步规范清理,尤其是对业务合作方和无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发布金融广告作出了限制规定,明确业务合作方等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在被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合作。

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的业务合作方应当依法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针对放贷类等容易产生诱导性消费的金融广告,意见明确金融广告应当引导受众理性投资,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投资理财类金融广告应当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字样。

当事人上海围圆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构成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的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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