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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头像”注册烧酒商标被驳回,此酒喝不得!

曾经有一位出生在河南鹿邑的老先生,成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哲学家粉丝最多的一个人,从德国到欧洲再到全世界,他就是老子,原名李耳,是中国著名的思想家,被后世尊为道教始祖。他一生唯一著作《道德经》成为世界范围内译本最多的一本著作,甚至超过《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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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历来主张和光同尘。“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意思就是说,聪明的人,从来不轻易卖弄、显露自己的与众不同,而是隐藏自己的光辉,与大众同尘。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清心寡欲的风云人物,近日,却被世俗商贾所利用。

具体怎么回事,您且往下瞧着。

据圈内消息,最近有一名姓张的市民,企图将中国古代思想家老子(姓李名耳)的形象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烧酒”等商品上,后被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将老子的形象注册在烧酒等商品上,有损宗教感情,构成不良影响,因此宣告无效。

张某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张某表示,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是一个单纯的古人图像,并没有指向特定的某一历史人物,其在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宗教等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牡丹江白酒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商标是否能够与老子的图像相对应展开辩论。涉案证据包括太平广记中关于老子外貌的记载,《历史》教科书、《老子》以及道教协会官网等载有的老子图像。均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中国古代伟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出于对我国文化传统、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华夏后世之人应当给予老子以足够尊重和敬畏。老子作为一位已有数千年历史的伟人,其相貌如何,已不可考。在此情况下,争论哪个画像究竟更接近于老子的“形象”亦无必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实我国的《商标法》第十条就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第一款第八项禁止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高法院认为,将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该行业相关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将该商品的品质特点与该行业相关知名商品生产工艺相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本案中的老子商标,属于知名人物,所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诉讼也是合理合法的。

题外话:希望各位商贾更多的秉持传承先人的精神,而不是一味地想要从他们身上谋取利益。最后失了自己的气度,也可惜了这璀璨的中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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