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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原油宝”50天和解拉锯战

一边是资产超24万亿元的国有大银行,一边是分散各地的普通投资人,其中的和解过程充满曲折。

无论如何,这将是金融业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而银保监会的调查结果,也将成为未来可供参考的案例。文章来源:棱镜(ID:lengjing_qqfinance),作者:周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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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中行“原油宝”事件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对于6万名“原油宝”投资人而言,这也是一段惊心动魄的经历。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5月19日在接受《金融时报》采访时提到,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银保监会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已于近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要求中国银行与客户平等协商,依法依规解决问题。这也是银保监会对于该事件的二度发声。

有中行人士对《棱镜》表示,“原油宝”的影响远远超过了2014年的“优汇通”事件,这是令他们始料未及的。后者曾被央视曝光涉及“地下钱庄”和“洗黑钱”,但以中行回复“与事实不符,相关业务已向监管部门汇报,在符合监管原则的前提下先行先试”而迅速平息。

按照中行的对外披露,该行与客户和解签约率已经超过80%,并正在全面梳理审视产品设计、业务策略和风险管控等环节和流程。

这一数字来得并不轻松。《棱镜》从多个“原油宝”投资人群里了解到,为了让投资人早日签署和解协议,中行使出了浑身解数:包括简化签约流程、增加与投资人沟通的频次等等,更有甚者,有的分支行行长还亲自登门给投资人送果篮。

一边是资产超24万亿元的国有大银行,一边是分散各地的普通投资人,其中的和解过程充满曲折。《棱镜》近期对话了多名当事人,试图还原投资人与银行这一个多月的博弈故事。

无论如何,这将是金融业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而银保监会的调查结果,也将成为未来可供参考的案例。

由强硬到妥协的五次公告

4月22日早上,中行用一则仅100多字的简短公告,将“原油宝”事件彻底引爆。在公告中,中行称经审慎确认,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原油宝产品的美国原油合约将参考CME官方结算价进行结算或移仓。

这是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一百多年的历史上,大宗商品期货第一次出现负价。这也意味着,原油宝的投资人除了亏光本金之外,还要倒欠银行2-3倍投资本金的债务,遭遇严重“穿仓”。

质疑铺天盖地而来,毕竟投资不光亏光本金,还要倒贴的结果,超出了公众以往的认知,社交媒体上掀起了一股研究“原油期货到底是个啥“的热潮。如今在知乎上“如何看待中国银行的原油宝”的这个话题,已获得295个回答,浏览量超过172万。

或许是意识到早上的公告不足以解答公众的疑惑,4月22日晚间,中行又发布了一则“关于原油宝业务情况的说明”,解释了产品到期处理、结算价、合约处理、强制平仓等关键问题。其中提到,期货交易所按照北京时间凌晨2点28分至2点30分的均价计算当日结算价;对于原油宝产品,市场价格不为负值时,多头头寸不会触发强制平仓。但这段700多字的说明,仍只字未提投资人的亏损以及具体的解决方案。

4月23日开始,陆续有投资人收到中行的短信提醒:“请多头持仓客户根据平仓损益及时补足交割款”,并发现自己在原油宝账户的资金被银行全部划转。有投资人在咨询中行客服若不补足会如何时,得到的答复是将被视为欠款,银行有权向央行申请将欠款记录纳入其征信。

这一做法显然激起了投资人更大的愤怒,他们迅速集结起来,向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举报,向媒体曝光,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舆论的持续发酵下,4月24日,中行第三次就“原油宝”事件作出说明,并首次对外披露了“原油宝”客户群体的一些信息:4月20日是“原油宝”美国原油产品当期结算日,约46%中行客户主动平仓离场, 约54%中行客户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既有做多客户,也有做空客户);并首次表态称,对客户投资“原油宝”产品遭受损失感到不安,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尽努力维护客户合法利益。

5天之后,中行的第四次公告态度进一步缓和,称中行正积极研究并争取尽快拿出回应客户合理诉求的意见。中行继续与客户保持诚挚沟通协商,始终与客户站在一起,尽努力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首次就“原油宝“事件作出回应:第一时间要求中国银行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与客户平等协商,及时回应关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中行尽快梳理查清问题,严格产品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提升市场异常波动下应急管理能力。目前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真正的转折发生在5月5日,中行在当天发布第五份关于“原油宝”的说明,称本着法治化、市场化的原则,已经研究提出了回应客户诉求的意见。目前中行相关分支机构正按意见积极与客户诚挚沟通,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和解。如无法达成和解,双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中行将尊重最终司法判决。

随后,投资人陆续收到中行沟通和解协议的电话,内容大同小异:中行将承担“原油宝”投资人负价结算部分的亏损,中行从投资人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的、以负价结算的资金予以返还,并对投资人给予保证金(即本金)20%的亏损补偿。

据《财新》报道,按照上述方案,中行此次总共损失约65亿元。不过,相较于其2019年全年2019亿元的净利润而言,“原油宝“事件所造成的声誉风险损失显然更加难以估量。

得知这一方案,家住吉林的庞先生第一反应是“终于不用欠银行钱了,有点高兴”。他向《棱镜》坦言,后来一琢磨,还是觉得挺悲哀,一夜之间存款就剩20%了,这个方案于他就是一个“安慰奖”而已。庞先生在“原油宝”总计投入70多万元,如果按照-37.63美元/桶的价格计算,他还倒欠银行147万元;按照现有的和解方案,他仍然亏损56万元左右。

一对一沟通,浑身解数求和解

几乎是在中行公布-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的同一时间,投资人侯先生在知乎关于原油宝的一则话题下,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就这样他机缘巧合地成为了维权的发起人之一,并亲历了这一个多月以来与银行斡旋的全过程。

侯先生告诉《棱镜》,当时选择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是为了让分散在全国各地的投资人彼此有个联系,消息互通。没想到有近1000人加了他微信,最后他们组建了五个投资人群,加起来超过1800人。

侯先生在“原油宝”投资了50多万元,他前前后后与银行沟通了将近十次。中行的五次公告让他感受到,银行的态度在发生明显的变化。他的心情也从最开始的绝望与愤怒,到后面慢慢觉得又重燃了希望。

第五次公告发布且方案确定之后,中行开始与投资人一对一沟通和解协议,一场拉锯战由此展开。

庞先生是5月6日中午接到的中行客户经理的来电,对于20%的赔付方案,他当场表示不能接受,他的诉求是按照芝商所宣布修改规则的4月15日当天的结算价格来结算。他告诉《棱镜》,从事发至今,他前前后后与中行沟通过五次,前两次都是他主动去找中行了解进展,和解方案出来之后,变成了银行主动找他。

“银行工作人员的态度都很友好,就是没法协商,只能一口价。”庞先生对《棱镜》说,几次沟通下来,他感觉银行对于签和解协议“很急迫”,有的支行承诺给到场签约的投资者赠送小礼品;有的则打同情牌,说如果投资人不签协议支行行长就得下岗……不一而足。

《棱镜》所在的一个“原油宝”投资人群里,有投资人晒出果篮称,当地支行行长亲自上门给他送水果,希望他尽快签和解协议。还有投资人自嘲称“花了1万5买了一箱荔枝”。

此外,签协议的流程也在简化。由一开始必须去银行线下网点沟通签署,到后面中行上传电子协议,投资人在手机端就可以操作完成签约。据《棱镜》了解,和解协议中有一条为“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上述款项不迟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原保证金账户”。

在一系列的行动下,签约率也在上升。《棱镜》从接近中行的人士处了解到,5月11日左右,和解协议的签约率超过60%,到5月18日,这一数字上升至80%。

来自山东的王先生就是签约大军中的一员。作为一名体制内的工作人员,他对《棱镜》解释签约理由时称,“毕竟要考虑自己的身份”,他自述自己的投资额不少,但也不至于影响生活。据他透露,他身边一名投资了200多万元的同事,比他更早已经签约。

两成投资人仍在观望,结果难料

对于剩下的20%拒绝签约的投资人而言,继续维权成为他们唯一的路径,只是这条路异常曲折。

对于不满现行和解方案的投资人来说,他们希望的方案有两个:一是按4月20日22:00停止交易的价格结算(彼时价格为11.7美元/桶);二是以芝商所宣布修改规则的4月15日当天结算价来计算。显然,无论是两方案中的哪一种,都比现行方案的损失要小。

为何中行的方案是给予20%的补偿?据《棱镜》了解,在中行与“原油宝“客户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中提到,乙方(中行)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确定强制平仓低保证金比例要求,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告知,目前强制平仓保证金低比例要求为20%。这也意味着,中行默认承担强平线以下的损失。

虽然投资人在第一时间迅速集结在一起,但在后面的行动中,却因为维权难度较大、投资人意见出现分歧等原因,导致进展缓慢。例如,小户投资人希望诉讼成本低,速战速决;大额投资人则希望不计成本去争取利益化;此外,考虑到“集体诉讼”方式的可行性较低,担心又被律所“割韭菜”,导致投资人迟迟未与律所签约。

在一名拥有二十余年期货从业经历的专家看来,中行的“原油宝”这一产品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的确有瑕疵,但现行监管层对于银行强调创新发展战略,由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向权益类的产品转型,以中间业务逐步替代存贷差这一固定收益业务,是未来银行业及金融改革的一个方向。在这一背景下,很多银行的创新产品是在监管层有备案的,这也意味着,监管层在一定程度上默许这种产品的设计。

该人士对《棱镜》表示,金融投资本身是一种契约型的交易产品,国际通用的规则是,一旦你签约,就意味着你要承受相应的风险,也拥有了获得收益的权利。他以2008年香港金融危机中同样出现风险事件的累计期权合约为例,这是一项跟股票挂钩的风险极高的复杂金融衍生品,令不少投资人亏损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但最后投资人和汇丰、渣打等银行打官司也没有胜诉。

安永大中华区金融服务审计主管合伙人林安睿则提到,国际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时,也出现过适当性评估和管理存在问题而导致不当销售行为引发监管关注的,例如发生在1990到2010年之间英国的事件,该事件中英国多家老牌银行强迫向客户销售他们不需要的产品,最终导致银行需要巨额赔偿,以及监管罚款。

在他看来,管理好投资者适当性尤为重要。具体而言,一是产品设计上,要全面系统地评估和把控风险,把握审慎原则,充分地认识到国际金融市场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二是在产品销售上,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应该是充分透明的,风险揭示应该是准确和通俗易懂的,并做好产品风险和客户风险能力匹配,银行在销售产品的KPI设定上不要过于激进,避免员工盲目推销;

三是在产品存续期上,在加强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声誉风险管理;

四是加强消费者教育,帮助消费者对产品的一些风险认识与评估,适度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前述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也提到,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同时,提醒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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